田家庵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评选---暂行办法(讨论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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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为认真实施“工业强区”战略,进一步做大做强和培植一批具有带动、辐射作用的龙头骨干工业企业,推动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加快实现“四首之区”,特制定田家庵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评选暂行办法。
   一、指导思想
   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“三个有利于”为标准,加快工业强区建设步伐。通过评选田家庵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,树立典型,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,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,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不断发展壮大。对工业企业扶优扶强,不断提高地区综合竞争能力,增加财政收入,促进全区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。
   二、申报对象
   在田家庵区登记注册的区属工业企业、乡镇工业企业、民营工业企业。
   三、评选条件
  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   1、总资产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
   2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;
   3、年实现税收25万元以上(含25万元)
   4、企业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评选年度内在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计划生育、综合治理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或违法等行为。
   四、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
   “工业企业十强”考核指标共分五项,即销售收入、税收总额、资产增加值、技改及新产品投入、劳动就业等五项,采用分档计分、按总分排名考核的方法进行。
   (一)销售收入
   500万元≤销售收入≤1000万元,计30分;
   1000万元<销售收入≤1500万元,计40分;
   1500万元<销售收入≤2000万元,计50分;
   2000万元<销售收入≤2500万元,计60分;
   2500万元<销售收入≤3000万元,计70分;
   3000万元<销售收入≤3500万元,计80分;
   3500万元<销售收入≤4000万元,计90分;
   4000万元<销售收入≤5000万元,计100分;
   5000万元<销售收入,计120分。
   (二)税收总额
   以企业当年实交税收25万元得25分为基数,税收每增加10万元加10分。
   (三)工业增加值
   工业增加值≤20万元,不计分;
   20万元<工业增加值≤50万元,计5分;
   50万元<工业增加值≤100万元,计10分;
   工业增加值超过100万元以上,每增加200万元加2分,最高不超过50分;
   (四)技改及新产品开发投入
   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、新产品开发投入,每增加50万元加1分。
   (五)就业
   以安置本区劳动力常年就业人数100人计10分为基数,每增加100人,加3分。
   以上五项得分之和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评选的最后总得分。
   五、奖励措施
   (一)对得分前十名的企业,授予田家庵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称号,并颁发奖牌。每年度评选一次。
   (二)区政府对获得“工业企业十强”称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,奖励资金从区财政支出。
   (三)如在考核指标上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收回奖牌,退回奖金。同时,对在评比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。
   六、申报程序
   1、每年度由企业自行申报;
   2、区经贸委会同区财政、税务、统计、劳动保障等部门收集、汇总、核定企业的有关指标数据,并进行考核评分。
   3、依据得分多少取前十名作为田家庵区“工业企业十强”候选企业,上报区政府。
   4、区政府批准后,予以奖励和表彰。
   七、本办法自 年度开始实行,由 部门负责解释。

   2004年3月15日